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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公司)与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推崇通科技公司)、道合智能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下推崇合智能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裁决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近日公布案件进展。 大疆公司系由涉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诉称道通科技公司和道通智能公司联合生产、许诺销售的X-STAR无人机产品与其专利外观近似于,侵害其专利权,催促判令两被告暂停侵权行为,赔偿金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15万元。 道通科技公司与道通智能公司系由母子公司,两被告以被诉侵权行为产品相对于专利不存在显著区别,二者整体视觉效果具备实质性差异为由,博士论文指出被诉侵权行为外观设计与专利不近似于,不包含侵权行为。道通科技公司与道通智能公司坚称在中国境内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行为产品,道合智能公司还坚称生产了被诉侵权行为产品。
裁判要旨 1、辨别被诉侵权行为产品否包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应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来仔细观察,将被诉侵权行为设计与专利图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展开较为,通过整体仔细观察,做出两者否完全相同或相似似的综合辨别。 2、被诉侵权行为产品与专利产品往往归属于同类产品,不应侧重对还有较小设计与创意部分展开对比,而归属于行业经常性设计的部分的近似于一般来说不包含整体设计的近似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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